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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馆介绍

志愿者管理细则(试行)

  一、总则 

  第一条:为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服务功能,推动城市文明建设,弘扬"服务他人,奉献社会"的志愿服务精神,共同践行开放、平等、公益的服务理念,结合本馆实际工作,制定此细则。 

  第二条:本细则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,热爱公益事业,热爱图书馆事业,乐于奉献,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利用自身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。 

  第三条: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、诚信、平等的原则。 

  二、志愿者基本要求 

  第四条:在本县居住或工作,年龄在14周岁至60周岁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、政策,身心健康; 

  第五条:热爱图书馆事业,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守则,自觉维护本馆声誉和形象; 

  第六条:具备从事图书馆志愿者所需的文化素养、服务技能,具有自由支配的时间;服从图书馆的安排,热情、主动、认真、及时完成志愿者服务的任务。 

  第七条:不得以本馆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活动;不得从事违法活动。 

  三、志愿者权利及义务 

  第八条:志愿者权利:1、享有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权利;2、免费优先查询本馆图书资料的权利;3、优先获得参加图书馆举办的各种读者活动的权利;4、享有对图书馆各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、意见、建议的权利;5、对本馆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与监督; 

  第九条:志愿者义务1、履行志愿服务承诺。每月保证到馆工作频度不少于1次(2小时),如遇重大读者活动,能连续工作,善始善终。对于已约定的服务,若不能准时到达,应提前向服务部门请假;2、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佩戴统一发放的服务标志; 

  第十条:考核与奖励考核办法:志愿者应服从图书馆考核管理,从事志愿服务时,在所服务的部室负责人处签到;部室负责人对其服务时间进行记录,服务效果做出客观评价。奖励办法:在工作中热情服务、成绩突出,个人全年累计服务满120小时以上者,可参与本年度优秀志愿者评比,颁发证书和适当物资奖励。 

  四、志愿者管理 

  第十一条:本馆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招募、组织、管理工作,各具体服务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培训、指导、日常监督与考核。 

  第十二条: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终止协议,须及时告知本馆办公室。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服务,未提前告知本馆,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,其服务资格视为自动取消。如须重新入队,第二年方可申请。 

  第十三条:本馆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,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本馆将视情况采取提醒、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。